检查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黑社”、“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围追兜售等不正之风及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旅游活动、在宗教场所从事承包经营商品活动,诱导、胁迫游客捐公德、烧高香等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决不允许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债务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不法行为;整顿出境游市场,严肃查处以商务考察、出国培训、友好交流等名义,变相招徕、组织出境旅游特别是到非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的行为;要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擅自降低约定标准、歧视性条款、超范围经营等不当经营行为,旅行社组团必须签定符合规范要求的组团合同,必须按规定为游客购买保险。要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国(境)旅游渠道进行非法偷渡和赌博的活动,严肃查处在这方面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查处“零团费”、“负团费”等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要大力提高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的旅游形象和国家形象。
检查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树立诚实守信、规范服务的观念。严厉查处导游擅自变更团队计划、胁迫游客购物、随意降低约定标准等各种违规行为。要加强旅游餐饮和购物的规范和管理,杜绝导游无证上岗,引导文明服务。导游和讲解过程要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的工作过程。
3、检查旅游接待服务单位卫生,整治饮食摊点。
检查旅游接待服务单位卫生。重点是垃圾处理和公共厕所卫生状况。垃圾及时清理,日产日清。公共厕所要能满足游客需要,保持洁净、卫生。
检查大中城市和旅游景区的餐馆和饮食摊点的卫生,其必须符合《
食品卫生法》及有关卫生管理规定,杜绝重大卫生饮食事故及通过饮食渠道传播疾病的发生。
要继续关注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其它疫情,切实履行报告制度。
4、检查旅游收费,加强价格管理。
检查大中城市主要商业街区和旅游景区商品市场。经营单位及商品摊点必须入室经营、定点归位、集中管理。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必须到位。要严肃查处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强买强卖、围追游售及餐馆漫天要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对旅游商品市场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认真检查。商品价格和旅游服务收费以及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必须做到明码标价,认真贯彻《陕价经发[2007]15号〈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旅游景点对特殊群体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各级物价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将所属景点门票价格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