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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7 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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