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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3 预警及措施: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事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州、县市环保局及各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州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环保局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报告。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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