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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2 自治州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州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州长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协助主管副州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州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州环保局、安监局、交通局、公安局、水利局、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广电局、气象局、林业局、畜牧局、民政局、建设局、消防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发挥相应作用,承担环境应急的防灾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州环保局:具体负责环境应急工作中的监测、污染控制、信息报送等工作。
  州安监局:负责监管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州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系统配合做好环境应急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环境应急工作中治安管理、查处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和隔离区的警戒等安全工作。
  州水利局:负责协调水利系统配合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做好污染事件中医疗救助、伤员抢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州农业局:协调做好农药、化肥等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
  州广电局: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州林业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中的生态保护工作。
  州畜牧局: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处置中的草场、牲畜保护等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救灾物资筹备、发放,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州建设局:负责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和城镇基础设施维护等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为环境应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州消防局:根据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
  自治州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具体负责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环境应急咨询机构由以上单位和相关行业、部门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环境应急的技术咨询。
  2.4 县市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3、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州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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