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45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州直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伊犁州的社会稳定和国际河流---伊犁河的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伊犁州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根据《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划分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