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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应急小组的处置措施包括:组织金融机构进行自救;紧急协调、调配应急资金保证支付;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2)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会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需领导小组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其他有必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领导小组的处置措施包括:发布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对事发县市领导小组做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协调调集资金或协调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按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紧急再贷款保证支付;领导小组负责人赴事发地调查了解情况;向州党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持;其他有必要采取的处置措施。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经州领导小组批准,事发地领导小组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确定新闻报道的范围、口径,制定相应的新闻报道方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因舆论导向不明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动荡。
  (5)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风险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5.5.2 落实措施
  (1)需领导小组批准的处置方案经各部门应急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无需批准的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
  (2)对于风险部门提出要求人民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救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紧急再贷款手续。
  (3)对于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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