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
(5)指挥协调自治州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8)必要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接收、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领导小组汇报金融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做好会议纪要。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理提出具体建议。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组织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单位的职责
(1)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并实施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的工作机制。与人民银行、监管部门保持紧密的沟通和联系,掌握金融风险尤其是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向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建议是否启动本预案。建立与各监管局及各金融机构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监管机构上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汇总,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将有关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审议。组织并实施有关金融机构的处置、重组、关闭和破产,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对各监管机构通过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形成建议上报领导小组、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需人民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落实流动性支持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外汇管理等相关事项。
(3)伊犁银监分局要深入发生银行业金融风险的一线地区,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按照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指导银行业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按照银行业对突发风险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州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上级部门汇报,同时抄送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并视情况需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维护事发地金融秩序,防止风险事态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
(4)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积极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配合相关单位,就金融突发事件可能对经济运行中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出准确分析判断并上报应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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