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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州农业局关于州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开展检查验收
  培训项目的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培训机构写出自评报告,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开展检查,上级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下达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帐、农民转移就业台帐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报告是培训单位报帐的主要依据。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本县市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自治州指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指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抽查,形成抽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未完成项目任务的县市或培训机构将减少或不安排明年培训计划。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
  附件: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意见
  3.阳光工程项目检查内容与标准(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第三条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15天。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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