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州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国土资源州管理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措施。及时向反洗钱办公室传递本领域内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一)州外经贸局: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对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及时向反洗钱办公室传递本领域内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二)州国税局、地税局: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税、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及时向反洗钱办公室传递本领域内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三)州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与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反洗钱信息沟通、通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金融行业的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实施反洗钱监管。及时向反洗钱办公室传递本领域内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四)海关:建立在口岸现场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查处藏匿在洗钱犯罪背后的走私犯罪案件;通报走私资金的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方式;与相关部门合作,落实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十五)州广播电视局:参与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洗钱工作氛围,提高全民反洗钱意识。
(十六)州政府法制办:参与起草州直辖区反洗钱地方法规,参与反洗钱立法调研。
(十七)州外办:研究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反洗钱信息交流,开展涉外反洗钱合作事宜。
(十八)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制定,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义务和其他职责。
(十九)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义务和其他职责。
四、州直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