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清理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关于清理范围,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项目属于清理范围,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05〕6 号)精神决定项目去留。
第二,关于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的项目,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属于清理范围。
第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举办的项目,不属于清理范围。
第四,国务院各部门以本机关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考核项目(如环境考核责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等),资质资格认定项目(如甲级建筑企业、省一级中学、教育教学评估等),文艺演出、比赛项目,分类管理项目(AAAAA风景旅游区、星级宾馆等),不列入清理范围。
第五,国务院各部门的党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中央机关开展并要求国务院部门相应机关参与的项目,不列入清理的范围。
(二)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核原则。
第一,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项目,对应有国际性奖励的项目(如建设部主办的“中国人居环境奖”),予以保留。
第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设立的项目,予以保留。主办单位要提供依据文本。
第三,关于面向企业开展的全国性和行业性项目的审批程序,《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有明确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后,统一归口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不按此程序申报设立的,予以撤销。
第四,要切实减少经济事务性项目,适当保留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五,未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如企业工人技术教育先进单位等)和对企业先评比筛选后投入财政资金的项目可保留外,其他面向企业的项目予以撤销。
第六,国务院各部门原则上不能越级举办项目(如工作先进县、模范县、示范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