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县市填报登记表和统计表时只填报本级政府及各部门自办项目。州直部门、具有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既要填报本部门自办项目,也要填报按上级要求由本级部门承办协办项目。填报按先自办项目后承办、协办项目分别列出序号。
十三、此报表供复印使用,报送报表时请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或磁盘)材料。联系电话:8126532 传真:8124193
附件5:
审核甄别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文件依据和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对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直十分重视,为加强管理和规范,相继下发了三个文件。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199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05〕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两个意见:1999年,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易〔1999〕757号);2005年,国务院减负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对企业乱评比(达标)、乱排序、乱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国减负办〔2005〕7号)等。这些文件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设立的条件、依据、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最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要求“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对审核原则作出了更加系统、明确的规定,即要求凡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基层、企业、个人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及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文件还要求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般不再保留自行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在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部际联席会议拟订的审核原则,是基于调研了解的情况而确定的,但调研不可能穷尽所有问题,因此,将在清理过程逐步完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