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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传部门要做好“食品放心工程”的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
  四、实施时间和步骤
  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时限自2006年11月起至2011年11月。各县市、口岸可依据此时限要求,按县市、乡镇(场)、村(队)三个层次,逐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3月15日)。各县市、口岸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动员部署,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使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明确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措施要求。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3月20日-2011年11月)。各县市、口岸要按步骤、分层次地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逐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州直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县市局工作指导。
  第三阶段:总结评价阶段。各县市、口岸要根据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目标、任务要求,每半年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评价。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安排部署好下一年度的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努力使食品放心工程一年比一年深入,成效一年比一年显著。
  五、工作要求
  (一)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口岸和州直食品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承担起负总责的责任,充分认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统一认识,共同参与,齐抓共管。“食品放心工程”要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伊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的职能、职责和义务,认证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努力使“食品放心工程”取得实效。
  (三)各县市、口岸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中,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特点,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特别是要依据本地区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开展专项整治,使人民群众真正看到希望,得到实惠。
  (四)各县市、口岸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自治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当地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制定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及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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