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对造成的相关损失评估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总结报告上报州安全生产应急办,州安全生产应急办视情节轻重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对重大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呆。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4 应急管理
4.1 应急保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处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1 人员保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公安 (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各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街道)和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公共主体作用。
4.1.2 物资与经费保障
州经贸委和民政局具体负责自治州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要会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在应急救援基本物资供应,尤其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县市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州人民政府所需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本着 “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负责应急状态时的基本经费保障,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商驻地金融机构建立应急专项贷款机制和应急资金快速拨付通道,确保在紧急状态时正常资金到位前的应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