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 涉外处置与援助
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州外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上报至州安全生产应急办,经州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州人民政府向相关地区通报。
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国外及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进行通报的,由州外(侨)办等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和通报。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州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3.4.5 新闻报道
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有关安全生产突发公事件信息主要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有关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州安全生产应急办和州新闻办共同负责,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州党委、州人民政府请示。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自治区人民政府保持口径一致。负责处置事件的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对一般(IV级)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3.4.6 应急结束
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经州人民政府、州安全生产应急办同意后,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征求负责处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终止自治区级应急预案的指令后,由州安全生产应急办通过新闻发言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宣布应急结束。
3.5 善后处置
3.5.1 善后程序及补偿
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州安全生产应急办协调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工作要按照人员安置-污染物处置-物资和劳动力征用-灾后重建-补偿等程序进行妥善处置。对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挪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5.2 重建及保险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州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件单位办理赔偿工作。
3.5.3 调查与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