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4.2 分级响应处置
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行政部门按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别和级别,可根据需要,进行专家综合评估,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级别后分级启动预案:发生一般(IV级)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州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及以下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3.4.3 扩大应急处置
进入紧急状态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知所属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州安全生产应急办,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坚决、迅速地实施紧急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依靠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州人民政府及时按规定程序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速到位。
需要自治州处置的,及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州安全生产应急办,由自治州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分成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若干工作小组协同应对。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主要任务包括:
(1)协调有关县市和相关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2)报请州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州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或按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
(3)及时向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协调指挥事发地人员的疏散或转移、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等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协调对伤员的急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6)协调有关县市及部门提供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运输等保障;
(7)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8)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自治州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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