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6)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应急管理信息网分别连接到州应急办,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州应急办报送信息,为自治州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确保及时、准确、高效、有序传递信息并符合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
3.2 先期处置阶段
各县市及各有关部门为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按照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做好预警工作。
3.3 决策阶段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畅通信息上报渠道,坚持常规上报和信息直报相结合,多途径、多层次,运用现代技术方法和行政、媒体等运输渠道,做到灵敏、及时、准确、全面。
3.3.1 实行首报问责制
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10、119、120等公共接警部门,应在接警第一时间向处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转报;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获报后,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州安全生产应急办、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发情况,并按要求定期报告事态发展、处置、善后处理情况。
3.3.2 实行限时报送制
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如实向州人民政府、州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最迟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州人民政府立即将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州人民政府、州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3.3 实行跟踪续报制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州安全生产应急办要及时汇总,并向自治州、自治区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州级以上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市)和各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州安全生产应急办。
3.4 行动阶段
3.4.1 先期应急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州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