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应急办主要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组织修订自治州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4)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5)协调自治州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6)负责自治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
(7)承办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检查有关应急处置决策的落实;
(8)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
(9)承担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州直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职权履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
(2)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3)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4)及时向州安委办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5)协助州安委办并指导各县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2.3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生产建设兵团和驻伊单位负责处置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同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3 应急处置程序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类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在州安全生产应急办统一指挥与协调下,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1 接报信息阶段(信息预警与报告)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分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值班等信息监测系统,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收集、监测、分析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及时向州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级别的事故信息经州安全生产应急办向自治州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会同州有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部门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统筹有线、无线、电子网络建设,在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基础上,重点依托电子政务专网主渠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常规预警信息数据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县(市)及其乡镇(街道)、社区(村队)行政区域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