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的管理体系。农村消防工作点多面广,建立自下而上、分工明确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县市、乡镇、村三级监督管理,是推进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保障。各县市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发的《关于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第57号)要求,成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安消防机构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的相关组织机构,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村镇消防规划编制、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等内容纳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建立并落实消防联席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在选择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中,统筹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各乡镇要切实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因地制宜依托民兵、治安联防和驻地企业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完善防灭火制度,大风天气时应当及时按照《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利用村镇广播发布“禁火令”和相关防火措施,组织人员实施防火巡查。行政村应当依托现有治保、民兵组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建立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灭火演练工作制度,在乡镇派出所指导下,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灭火演练,应当在治安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点,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并制定相关管理和操作制度。
(三)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在现有消防警力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情况下,作为公安机关驻乡镇派出机构,乡镇公安派出所依法承担着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乡镇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服务水平,是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州公安局和各县市公安局应当进一步明确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的职责、任务,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乡镇公安派出所等级达标考评范畴,加快对干警消防业务培训进程,增加警力、物力投入,逐步改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条件。公安消防机构应强化监督指导力度,每年对辖区所有乡镇派出所开展一次消防工作业务指导和检查。乡镇公安派出所要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内部消防工作职责分工,积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范围,结合治安防范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督促村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50户以上的村要建立由青壮年组成的义务消防队,80%以上的乡镇政府驻地建立起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