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治理预防长效机制。一是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应当吸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筑工程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和开发区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安全可靠性审查,坚决消除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使用等违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意见》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和单位,不得发放相关证照。二是及时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县市应当将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拆迁、改造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优先安排,组织建设、市政等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系统、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线路等及时进行改造、维护和增设,对公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图书馆、博物馆、车站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无力整改的,给予政策、财力支持,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整改力度,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三是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场所、重大节庆、火灾多发季节、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合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监督管理和隐患督促整改力度。
(十五)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市要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要采取召开整改协调会、制定进度表、签订责任状、政府挂牌公示、明确督办人等方式,落实整改责任、期限和防范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改变使用性质、责令停产停业等办法消除火灾隐患。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五、检查和考评
(十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应当定期对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每年年底前要将消防工作情况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汇报。州消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对落实《意见》和意见情况进行考评和通报。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