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教育部门和妇联、工会、共青团要积极组织开展妇女、学生消防教育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类义务、学历、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大专院校要成立师生义务消防宣传组织。各新闻单位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设立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及重特大火灾事故,加大舆论曝光和新闻监督力度。民政、劳动保障、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团体要协调配合,为城乡居民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获取消防知识提供服务。公安消防部门要以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为重点,不断拓宽消防宣传渠道,扩大覆盖面。每年11月9日和冬春、夏收季节,各县市要组织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县市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校的培训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切实解决当前农民工自防自救能力差的问题。安监、建设、劳动保障、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电工、保安、导游、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棉花加工厂以及其他可燃物资集中的生产、储存场所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社会单位要抓好内部员工的消防教育与培训,对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和操作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管理等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公民消防安全权益。各县市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消防安全举报电话、邮政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在办公场所设置举报信箱,方便群众监督消防工作,举报、投诉消防安全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及时依法处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场所,应当在出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告知公众存在的火灾危险。
(十三)积极稳妥地开展消防保险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工作互动机制,引导社会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保险机构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产品,尤其是要推进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切实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对消防安全状况不好的单位,保险、金融机构要降低其保、贷信用度;对被保险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司应降低相应保费,促进单位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意识的增强。
四、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