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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基础,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六)加快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各县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城乡消防规划,2008年州直80%的县市以及国家、自治区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十一五”期末,州直所有县市及国家、自治区重点镇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建设(规划)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要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内容;对没有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快消防供水、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
  (七)加强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各县市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分年度、分阶段解决好消防设施建设问题,尤其是对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的项目要及时安排配套资金。要加大对消防装备器材投入,在政策、经费上予以支持,加快消防车和消防器材装备的配备与更新,有计划、按比例优先配备抢险救援车、举高车、照明车等特种车辆,以及破拆、堵漏、侦检等特勤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力争达到装备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不断提高消防队伍灭火救援的整体水平。2007年,全州50%的消防站装备配备达标,消防人员11种基本个人防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2008年,所有消防站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逐步淘汰超期服役的消防车辆。
  (八)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构建“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为主、地方政府消防力量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民间消防组织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增强抵抗火灾的整体能力。未建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专职消防队,要对消防队人员、管理费用等给予保障。
  (九)建立完善社会联动抢险救援体系。各县市要提高对社会抢险救援工作的认识,突出政府在社会抢险救援中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能,加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协作,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统一指挥领导,消防、公安、武警、军队、医疗急救、交通运输、建设以及市政工程、水、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社会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和指挥体系,强化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力量调集和有效地处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决策,现场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点问题。加强整合各种救援力量,实现灭火救援力量共享。发生特大火灾或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时,要调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保证灭火救援、事故调查等顺利进行。
  三、以消防宣传和培训教育为载体,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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