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六政[2006]8号)执行。
3、船民的房屋(船舶)拆迁(拆解),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淠河总干六安城区段综合整治工程居民房屋(船舶)拆迁(拆解)安置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2]67号)执行。
4、拆迁住宅用房实行异地安置,一律进入政府统建房安置点。
5、拆迁非住宅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6、对拆迁中无房户、特困户,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拆迁中无房特困户购买安置房暂行规定的通知》(六政办[2005]61号)执行。
7、回迁安置房,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5]48号)执行。
8、违法建设一律按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停止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六政[2005]17号)执行。
(四)拆迁对象的界定
1、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第三期综合治理的规划红线为准;船民的船舶、户口一律以2001年登记为准。
2、在2003年中已享受船民政策拆迁补偿或已拆迁补偿又在本期拆迁范围内搭建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五)拆违安排
淠河总干综合治理拆迁拆违同步进行,按市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市容环境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拆违办[2005]12号文件所明确的“块状推进责任区”,各负其责,逐户登记排查,并下达拆违通知,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二、综合治理责任和要求
(一)工作责任
1、安置房源由市安置房办公室提供,淠河总干协调领导组根据分段拆迁的时间安排,提前做好拆迁摸底登记工作,及时申报安置房的户型、套数,合理调配。
2、拆迁安置中的房屋拆迁测算、审核、认定等工作由淠河总干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出资人和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户口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船舶的补偿核算和拆解工作,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
3、淠河总干协调领导组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专人负责,相互配合,在操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担负起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参加淠河总干综合治理工作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按照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要强化宣传,认真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在拆迁安置中,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林业、交通、海事、水利、房产、监察、信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拆迁(拆解)顺利进行。
2、所有参加淠河总干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