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7号)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24日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地方铁路建设,保障运输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输营业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纳入本省监督管理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铁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地方铁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方铁路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铁路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做好规划,扶持、促进地方铁路建设与发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挥地方铁路资源的作用。
第五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地方铁路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地方铁路设施、设备,不得扰乱地方铁路建设、运输营业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地方铁路建设应当符合地方铁路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符合国家铁路网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港口、公路等其它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与能源、钢铁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