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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物价局、攀枝花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九) 病床床位费,必须严格按床位类别配置,达不到规定设施的必须执行规定的减收标准,为患者提供价值相称的就医服务。

  (十) 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必须按照《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载明的医疗服务编码、项目名称、价格规范开列。无依据或患者有争议的结算,患者有权拒付和向价格、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十一) 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票据》和《医疗卫生统一住院结算票据》。按时、主动接受一年一度的收费年度审验,如实提供票据和相关资料。

  (十二) 《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一切规定停止执行。

  (十三) 相关的优惠政策:

  1.对城市低保家庭按市政府惠民医院的优惠政策及措施执行。

  2.政府举办的市县两级医疗机构对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就医,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4〕61号)规定执行。

  3.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05〕20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界定、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一)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1.凡无编码或与项目名称不相符、实际执行价格与规定价格不相符的;

  2.违反医院等级浮动的规定,擅自上浮价格的;

  3.“除外内容”和“说明”栏中未明确可另计的特殊器材、材料而向患者收费的;

  4.自立项目、自行定价、人为划价、乱涨价或变相提高价格的;

  5.参照、比照外地价格执行的;

  6.分解、肢解项目内涵而重复计价的;

  7.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公示医疗服务价格的;

  8.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果断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净化、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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