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攀枝花市物价局、攀枝花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4.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5.计价单位:指某项医疗服务计价的基本量度单位。其中:“次”:以达到某医疗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目的而进行的整个操作过程为一次。“人次”:以为每个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疗程”:以完成某医疗项目而进行的整个医疗过程为一疗程。“日”:以一个自然日24小时(每日0时至24时)为一日,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原则上计进﹝(院)、不计出(院)。

  6.医疗价格:是指完成某项医疗服务可以计收的价格。《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价格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7.说明: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事宜。说明栏中的“加收”或“收”不执行医院等级浮动的规定。

  8.“除外内容”或“说明”栏中明确规定可另收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最高零售价格实行差别差率管理。即:按照川价函〔2007〕92号文件关于“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250元以下的,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0%;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250元以上(含250元)、500元以下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25元;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5000元以下的,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5%;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50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250元。医疗机构实际进价低于上网采购限价的,一律按上述规定的差别差率顺加作为该医疗机构的实际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五) 各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均应按《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即:市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市物价局申报,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当地卫生、价格部门申报;经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卫生厅、省物价局。未经批准,不得各行其事。

  (六) 凡项目名称已明确规定为使用某镜类进行检查、治疗、手术的医疗服务项目,某镜类服务价格已含在内,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另行计收。

  (七) 各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医嘱要求和护理记录进行。无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不得计价。监护(监测)项目,必须提供监护(监测)记录、结论报告等依据。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须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目的或医院存档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不得向患者收费。

  (八) CT、纤维镜、胃镜等检查项目的图文报告收费包含在检查费中,不得分解另收。患者自愿索取图文报告的,按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