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分级管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有升有降、调整与规范相结合。
二、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规定
(一) 对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医疗机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自行下浮。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即依法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也可执行非营利性医院相应等级的价格标准。
(二) 实行等级差价政策。即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定价以二乙为基价,二乙以上上浮等级差价,上浮的总幅度确定为:综合服务类为21%;医技类为18%;诊疗类为21%;其中,各系统诊疗、物理治疗、康复、经血管介入诊疗类、手术治疗类为24%;中医民族医类为21%。具体的浮动幅度分别为:综合、诊疗、中医民族医类,二甲上浮7%,三乙上浮14%,三甲上浮21%;手术类,二甲上浮8%,三乙上浮16%,三甲上浮24%;医技类,二甲上浮6%,三乙上浮12%,三甲上浮18%;上浮后为各等级医院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可下浮,但不得上浮,以促进医疗机构间合理有序地开展竞争。
(三) 二乙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其执行的价格标准在二级乙等服务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0%;市第四人民医院执行二级甲等医院的价格;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炳草岗开办的精神心理卫生中心,其精神心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三甲标准,其它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二乙标准。
(四) 《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是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2001年版)》制定的。每项医疗服务项目设有“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服务价格”和“说明”共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列出了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中注明“包括”的,“包括”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与本项目为并列关系,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项目中使用的“含”是指“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项目内涵中使用的“不含”,是指“不含”后面所列的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的治疗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另行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