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物价局、攀枝花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攀价费[2007]146号 2007年7月5日)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秩序,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基本医疗的需要,我们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先后开展了医疗服务成本调查和测算、医疗项目分类和归并、对拟定价格反复研讨等工作,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成本补偿和人民群众实际承受能力,参考省内部分城市新出台的价格,拟定了《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并进行了价格听证、集体审价和专家论证,后报经市政府2007年5月28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核批准,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定同意,现将《攀枝花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依据、指导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 规范调整的政策依据:原国家计委、
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原国家计委、
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原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四川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重新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1〕83号);四川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
(二) 规范调整的指导思想:在综合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成本补偿和人民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以基本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为基础,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
(三) 规范调整的目的:整顿医疗服务价格秩序,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医疗机构成本补偿机制,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