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涉水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水利水电等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保障对遭受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补偿和修复。修建水库、电站、桥梁等涉水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开展水生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保部门在批准或核准相关影响报告书之前,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相关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科学开展水域生态修复工作。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修复因水域污染、涉水工程建设、河道整治、采砂等人为活动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湖泊鱼类产卵场等渔业水域的功能区。通过采取闸口改造,建设过鱼设施、鱼类增殖站等措施,恢复江湖鱼类生态联系,维护江湖水域生态的完整性。重点加强青海湖流域湟鱼资源的保护性修复工程,疏通洄游产卵通道,实施过鱼通道设施,拆除主要产卵河道已废弃的电站水坝,防止截流失水。
五、建立健全贯彻落实《纲要》的保障机制
(一)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青海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为水生生物的养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力度,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渔业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贩销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严格查办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同时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执法机制,各级政府在进一步完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时,要做好环保、水利、工商、交通、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不断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共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保障《纲要》的落实。
(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事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生物资源养护经费统筹使用。同时,要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开发利用者要依法交纳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对资源及生态造成损害的,应进行赔偿或补偿,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