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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


  (三)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辖区内野生鱼类人工放流增殖计划,安排资金,组织力量开展人工繁育和放流活动,同时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对重点渔业水域、重点保护对象建立鱼类增殖站,重点加大黄河、长江、澜沧江、青海湖等水域野生鱼类增殖放流,恢复和增加渔业资源。

  (四)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对一些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和基因库,加强对水产遗传育种资源特别是珍稀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利用水体资源,大力发展养殖渔业。要利用我省丰富的水体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养殖渔业。把开发沿黄水体资源、大力发展冷水鱼养殖作为沿黄流域经济开发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采取大水面增殖和集约化养殖并举的办法,加快水体开发,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渔民收入。同时也减轻对野生经济鱼类资源的压力,满足市场对优质鱼食品的需求。

  三、开展濒危物种保护行动

  (一)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专项救护。健全珍稀濒危物种救护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根据我省水生野生动物珍稀濒危程度,对川陕哲罗鲑、黄石爬鮡、齐口裂腹鱼、青海湖裸鲤等珍稀濒危物种,制定重点保护计划,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施专项救护行动;同时渔业科研单位组织开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育技术研究,建设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基地,提高苗种繁育能力,扩大珍稀濒危物种人工放流的品种、数量和范围。

  (二)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宁海关要把好外来水生生物的入口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外来物种的监控、预警机制和检疫及疫病控制体系,在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设立监控中心或监控点,适时做好监督管理,保障本土物种安全。

  四、开展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行动

  (一)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渔业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大对境内重点渔业水域监测力度,特别是三江源地区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切实把三江源地区的渔业环境监测和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三江源生态治理的总体工作中。在重点渔业水域、重点保护鱼类栖息地严禁建设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重点污染企业监控机制,对渔业水域附近的企业排污口进行重点监督,随时检测,达标排放,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查处和关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水域生态安全。建立突发性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确认污染主体,科学评估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者损失,依法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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