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应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全区消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
(三)负责对全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措施和对策,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特大火灾事故和跨区域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
(五)负责特大火灾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参与特大火灾事故处理;
(六)参加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落实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考核;
(七)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验收;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积极为服务对象提供消防法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依法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隐患情况、整改情况进行公告,组织专家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措施的论证;
(六)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保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七)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八)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参与火灾事故处理;
(九)负责专职、兼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特种岗位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