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组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经常开展灭火演练工作;
(五)组织扑救辖区内的初起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六)完成上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村(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为辖区内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三)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演练,扑救初起火灾;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居民;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和核查火灾损失;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四)建立专职、兼职或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完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控制火灾的能力;
(七)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还应开展每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组织处置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