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失效]

  (四)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六)每年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行业消防隐患突出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九)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文物古建筑、人员聚集场所等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城(镇)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及时组织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十一)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的有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辖区内农牧民(城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辖区消防工作规划,落实消防工作措施,保障辖区消防安全;

  (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在农牧业收获季节和重大节假日组织专项消防安全检查;
  (四)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和开展灭火演练;

  (五)组织扑救辖区内初起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常识,增强城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辖区日常工作,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