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
(2006年6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6月28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对所辖村(居)委会的消防安全负责。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实体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说明: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城镇规划、建设中城市功能布局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的布局问题。如:石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的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