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华侨农场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华侨农场,要尽快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我省省属驻市县国有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对华侨农场及其职工,可以采取降低费率、只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4050”归难侨职工给予补贴,补贴经费除中央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对退休归难侨职工,按《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所需资金除中央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解决。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华侨农场及其职工,可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华侨农场人员,要按政策纳入当地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认真做好华侨农场低保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做到应保尽保。
(九)着力解决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房改造问题。按照国家、省、市县、农场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用三年时间完成华侨农场、农垦和儋州侨植、南辰、和庆三个地方国营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总计改造4453户,补贴标准每户15000元。其中,华侨农场改造624户,每户中央和省财政各补贴7500元;农垦改造3476户,每户中央补贴15000元;儋州三个农场改造353户,每户中央补贴7500元,省财政补贴5000元,市财政补贴2500元。
归难侨危房改造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依据国家制定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家庭确实困难的归难侨,有关市县和农场要帮助落实配套条件,确保危房改造按计划实施。此外,对我省自筹资金低标准进行改造的归难侨危房,积极争取国家补贴,进行再改造,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
对华侨农场其他职工的危房改造也要统筹安排,逐年进行,所需资金由国家、市县、农场和受益个人分担,国家补贴部分从华侨农场中央基建投资中安排资金解决。三年内,完成东方华侨农场并场民族队722户茅草房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省民房改造专项、农场和受益个人分担。此外,对华侨农场职工按照规划自筹资金新建住房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华侨农场利用自有土地采取集资合作方式新建住房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