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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2、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位居倒数第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整改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又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责任单位。
  (五)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责任单位。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以上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全市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具体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 市级各类综合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和审查内容,并及时征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一票否决”按年度实施,否决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除依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实行跟踪否决。对被跟踪否决者,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一票否决”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一票否决”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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