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06]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六安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六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依据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选资格,取消安全生产责任人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评选资格,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关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当年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1、死亡1人以上
2、一次重伤3人以上;
3、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监督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责任事故之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1、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一次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