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7]3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六政〔2007〕3号,下称《办法》)的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职责
市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及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和拍卖工作。
市规划局具体负责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高架广告、楼顶广告、跨街广告、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巨幅广告等)设置的申报审查工作。
市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具体负责除大型户外广告以外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申报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对违法、违章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查处。
金安区、裕安区、六安开发区按照城市管理事权划分,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进行日常管理。
市工商、交通、公安、环保、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格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
1、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权或使用权的广告经营单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由市规划局具体办理审查工作;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由市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具体办理审查工作。
2、在非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大型广告除外),由市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审核是否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要求。
3、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大型广告除外),是指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应将户外广告设置的情况报送市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审核是否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审查工作应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市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