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测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监测的目的是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进行消费引导和消费提示,更好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监测与市场检查相结合,在检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监测;二是坚持质量监测与案件查处相结合,加强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和对不合格商品的清查退市工作;三是坚持质量监测与消费指导相结合,充分利用监测结果引导提示科学合理消费;四是坚持质量监测与质量准入相结合,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五是坚持质量监测与规范教育相结合,按照“监测一类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思路,在宣传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同时,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二、监测工作的主体和委托检验机构
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由省局统一安排部署。具备监测工作条件的市级局经省局审核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内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具体从事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具备与商品质量检测工作相应的设备、人员、资质,并确保检测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在承检单位的承检范围之内。
三、监测品种的选择
监测品种的选择,要有重点,小批量,量力而行,力求实效。要选择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对总局本年度已安排在我省监测的商品品种不再列入省检范围。省局组织监测的商品品种在各市局选择上报的基础上,统一研究确定,统一下达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市级局承检上报结果。
四、监测的主要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