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要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单位活动。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小学生消防常识读本》,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中,保证每学期不少于6个课时。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文化、旅游、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督促网吧、宾馆、娱乐场所的电视、电脑界面定时播放消防知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站、消防教育馆等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阵地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要在村社(组)、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二要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全面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培训教育,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干部,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等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三要积极宣传贯彻《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制订宣传计划和方案,确保宣传效果。
(十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增强消防队伍抢险救援能力。 一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救援联动体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所属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将公安、消防、交通、地震、林业、环保、水电、急救以及驻军等各方力量纳入联动体系,明确职责,制订联合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地实战演练,做好灭火抢险救援准备。三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专题研究、制订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各地要采取政府出资、招聘文职雇员和合同制消防人员的办法,弥补公安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双城市、尚志市、五常市要在2008年前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宾县、方正、依兰、巴彦、通河、延寿的建制镇,以及20个重点镇要在2009年前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乡(镇)和行政村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城市社区和各社会单位、农村要大力发展志愿(义务)消防组织,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推动发展。市区于2007年底前完成通乡、天恒、爱建3个消防站和30个上水鹤的建设任务,2008年至2010年每年完成20个上水鹤的建设任务;各县(市)每年要新建1至2个消防上水鹤,更新1台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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