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火灾防控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十)加强消防规划,从源头上控制火灾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加强城乡消防道路、消防水源建设,调整完善消防安全布局。2007年底前,完成宾县的城关镇和尚志市1个重点镇的消防专业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发展基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发展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要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消防队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或配置。要按照规划建设供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消防部队基本建设任务,按照公安部关于“三基”工程建设要求,全面推动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夯实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发展基础。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车辆,结合各地灾情特点增购必要的化学和毒气侦检、举高、排烟、照明等特种消防车辆和大功率消防车、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配足配齐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逐步改善消防官兵执勤训练条件。要不断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特勤队伍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作用。要紧紧依托公安“金盾工程”,完善消防信息化设施,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2010年前配备城市公安消防部队移动通信指挥车,使市、区两级消防指挥中心通信系统达到国家标准,满足实战需要。要积极推动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单位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十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一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单位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市城市规划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棚户区”、“筒子楼”建筑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二要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三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手续。对建设领域违反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相关单位,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拟开办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相应资格证。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的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