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单位负责制。 各单位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建设领域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
(七)坚持群众积极参与,实现消防工作群防群治。 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各地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等形式,依法受理公民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应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建立社区消防活动组织及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村)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推动社区消防工作落实,实现全市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三、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确保农村安全稳定
(八)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黑龙江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市农委要会同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针对我市农村特点,制订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对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分类指导。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千村推进、百村示范”工程和康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谐村镇、平安乡镇建设以及“文明村屯”、“五好家庭”评比活动。
(九)加强农村火灾防控体系建设。 要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机制,大力推进“七户联防”。2007年底前,全市80%以上的农户要参与和落实“七户联防”;2010年底前实现100%的农户参与和落实“七户联防”。要大力加强和发展农村民办和义务消防队伍建设,2007年底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的“百乡千村”乡镇和行政村,要达到“一乡一车一专(兼)职站”、“一村一泵一义务消防队”的标准。要将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村级规划中,作为村社(组)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农村水、电、路、通信改造以及农舍改建工作,不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通信与农村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改善农村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推动城乡消防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