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委、经委、总工会等部门,指导、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分配的办法,保证职工劳动报酬和相应权益得到落实。
五、加强领导,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提供组织保障
(十三)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 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并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专项经费。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要组成督导组积极推进清偿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及企业也要成立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或明确领导、部门和专人抓好落实。
(十四)分解偿还任务,落实责任目标。 市政府将把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任务,分解到市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督办项目。年底将进行专项考核,对先进区、县(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严格纪律,依法监督企业清偿拖欠工资。 企业法人代表是偿还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人。对历史拖欠的工资,各拖欠工资的企业法人代表必须组织财务劳资人员认真核实。对已签订偿还协议的要落实资金按计划偿还。对没有完成清偿任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不能增加工资、兑现效益工资,不得出国考察,不得更新或购买小汽车;国有资产变现资金要依法先予偿还拖欠职工工资,不得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用变现资金上新项目或搞其他建设。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偿还工作指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本行业完不成清欠任务的,不得兑现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年终目标奖,不准参加市级以上评比。对拒不履行清偿职责的企业法人代表,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建立报告和检查通报制度。 各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之间要建立自下而上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级及下级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市)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