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拓宽筹资渠道,加快资产变现,支持企业偿还拖欠职工工资。 各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部门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要加快国企改革步伐,通过整合国有资产,实现企业资产变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将企业拟转让的土地纳入收购储备计划,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市房产部门和哈物业供热集团公司要对直管公房的资产变现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企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企业与金融机构和解债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利用打包回购,降低受偿率;同时要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实现资产变现,并按照“劳动优先”原则,将变现资产优先用于偿还拖欠工资。国税、地税部门在改制企业清理库存、实施土地房产变现和偿还拖欠工资过程中,要积极兑现现有优惠政策。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应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偿还拖欠职工工资。
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八)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济措施。
(九)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同时,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部门可参照《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
(十一)加大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