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
(哈政发〔200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解决我市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所得,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7〕23号)和省政府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我市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认定范围
(二)基本原则。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级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偿还义务;企业主管部门和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催办督促,确保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进度;区、县(市)政府负责解决本级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三)目标任务。 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其中要重点解决好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并轨企业已经与并轨人员签订偿还协议的拖欠工资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新的拖欠。
(四)拖欠工资标准的认定。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并轨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按企业与并轨人员签订的工资偿还协议认定。关于拖欠工资的具体认定范围和标准将按省、市政府另行制定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