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环境友好型产品开发、回收、利用等优惠政策,合理调整能源和水资源价格。免征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增值税,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实行优惠电价,推行脱硫电厂优先上网和差别电价。对有偿还能力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与建设等投资项目,银行给予贷款倾斜,政府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政策扶持。对列入《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企业产品所得或利用本企业以外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5年所得税。
(二十一)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建设和运营。2007年年底,各县(市)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全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得低于0.8元/吨。所有自备水源用户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足额征收。全面落实污染治理项目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通过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和鼓励企业委托治理等方式,推行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加速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2007年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单位要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
六、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确保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都要确定一位分管领导和环保管理干部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要完善环境保护执法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提高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执行率。
(二十三)强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环保手续,加大环保投入,落实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建立企业环保诚信评价考核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做到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二十四)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及选拔任用、奖惩的依据之一。市政府定期公布区域大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能耗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在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对未完成年度目标,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污染长期不解决,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渎职、污染事故处理不当给本辖区造成污染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