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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十七)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标准。 制定出台废纸造纸、糠醛、电镀、印染、化工、酿造等重污染行业准入标准,纳入产业发展政策。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用地规定、选址布局要求和总量控制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提供土地和信贷支持。对向松花江水体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重污染项目一律停批。

  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区、县(市)和松花江流域沿线、各类工业园区,以及环境违法现象突出、河流主要控制断面不达标、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集团,实行区域行业限批,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十八)强化环境监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清理与保护环境相悖的政策和规定。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建立重点企业环保驻厂监督员制度,2008年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自动在线监控,依法从严查处擅自闲置、拆除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未经环评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电力和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对未审批先建设、不审批也开工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未按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一律依法停建、停产。强化污染治理监管,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要采取停水、停电、收回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予以关闭;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超总量排污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坚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从严查处影响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问题。

  (十九)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建立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高于财政同期增长幅度,用于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的引导性、示范性工程项目,提升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生态市建设单元水平。财政部门要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以及危险废物、辐射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要求,加大环境监测、执法和信息化管理投入,使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规定标准,保障执法监察、监测预警、环境科技、全民环境教育等环保支撑体系适应新形势要求。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扩大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规模,吸引国内外、社会、民间资本投入我市环保事业,形成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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