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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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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时期的主要目标 

  (三)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治,采取综合措施,继续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突出抓好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四)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十一五”时期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下达给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5.1%,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4.0%,烟尘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5.0%,氨氮和工业粉尘排放量控制在2005年水平;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松花江干流哈尔滨段水质基本达到三类标准,14条一级支流水质达到相应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5%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危险废物和辐射源处于可控状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各县(市)建成省级以上生态示范区,城乡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

  三、坚持走科学发展和新型工业化道路 

  (五)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县级以上政府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今后,凡编制土地利用、流域开发、区域开发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要作为政府规划审批和政策颁布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环保部门依法不予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和产业政策,确定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在环境容量有限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产业,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增强产业的集聚和辐射功能,做到增产不增污;在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脆弱区实行限制开发,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发展特色经济;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加快化工、表面处理、造纸等生态型工业园区建设步伐,2010年年底前要将小型化工、表面处理、造纸(再生纸)生产企业和排放重金属、难降解有毒污染物的企业全部迁入集中工业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实现工业“三废”集中处置和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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