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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哈发〔2007〕10号 2007年5月11日)


  为深入贯彻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7〕1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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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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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清我市面临的环境形势。 “十五”以来,我市在经济快速增长、能耗总量增加的情况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较好地完成了省下达的各项环保任务,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我市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松花江及主要支流水质达不到功能区标准,扰民污染频发,农村环境污染突出,环境安全存在隐患。同时,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还没有得到真正落实,重速度、轻环保的问题仍然存在,各类环境违法问题屡禁不止,执法和监管能力薄弱,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十一五”时期,国家和省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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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新形势下要加快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与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的三个历史性转变,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十一五”时期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关键时期。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认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和人民群众利益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坚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实现环境与发展“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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