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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区临时性户外宣传广告管理的通知

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区临时性户外宣传广告管理的通知
(市容〔2006〕34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临时性户外宣传广告管理,提高市容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巢湖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包括向阳路(市北门邮电局以南至中沟向阳路桥以北)、团结东路(上岛咖啡以东至一中以西)在内,禁止在市区内设置商业性过街横幅,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局窗口不再受理市区内设置商业性过街横幅的行政许可。

  2、自2006年5月15日起,包括向阳路(市北门邮电局以南至中沟向阳路桥以北)、团结东路(上岛咖啡以东至一中以西)在内,禁止在市区内设置公益性过街横幅,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局窗口不再受理市区设置公益性过街横幅的行政许可。

  3、严禁在文化广场开展促销、展销、店庆等商业性宣传活动;公益性活动要严格控制审批,并按要求设置简易宣传台,不得设置其他形式。

  4、自2006年5月15日起,禁止在市区内占用人行道设置各类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宣传,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局窗口不再受理一切占用人行道设置各种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宣传的行政许可;确需在市区设置临时性商业宣传台(舞台)、彩虹门等户外宣传广告的,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局窗口审批后,在西苑广场开展促销、展销、店庆等商业性宣传活动,宣传活动的设置时间为半天,同时必须按审批面积、样式等要求规范设置。

  5、严禁在市区一类市容管理区域内设置三轮摩托车车身广告、飞行器广告、自行车彩旗、彩旗等户外宣传广告。

  6、严禁在市区巢湖路、长江中路、半汤大道设置商业性布幔;市区东风路、人民路可按规定的设置时间、地点和样式等要求,设置临时性商业布幔。

  7、有关《关于禁止在市区悬挂商业性过街横幅的通知》(市容〔2005〕57号)和《关于规范市区临时性户外宣传广告管理的通知》(市容〔2006〕7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8、未经批准擅自在市区设置各类临时性户外宣传广告的,由我局委托市市容监察支队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直接予以清除,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从重处罚向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商家提供场地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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