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负责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区环保局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报告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协助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节水工作;
7、负责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进行处理;
8、负责组织对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培训。
(四)各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所属地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的指导,协助组织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培训,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环境监督员登记管理制度、企业环境工作报告制度。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掌握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控制工作及削减目标实施情况,提出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单位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建议。
(五)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纳入企业环境行为登记评价考核指标。对于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成效明显,环境行为显著改善的企业,同等条件下,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请使用环境污染防治基金和环境科技项目立项、创建环境友好工程和环境友好企业方面优先考虑。
三、试点工作检查验收内容
(一)企业环境监督员的设置情况,企业环境监督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环境管理制度和自我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三)企业环境监督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其专业技能情况;
(四)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制度和手段建设情况。
四、试点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2007年第一季度,自治区环保局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具体负责人,各试点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确定环境总监人员和环境监督员人员,上报区环保局。
(二)2007年第二、三季度,区环保局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登记制度、企业月度报告制度等工作机制,开展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各项工作。各企业每月底前向区环保局汇报工作情况。区环保局组织相关企业环境监督员进行培训。
(三)2007年10月10日之前,试点企业提交工作总结。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试点工作过程、检查验收情况、结论及建议,并附送下列材料:企业环境管理机构设置及责任分解情况;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企业在清洁生产、污染控制、生态保护方面的进展情况;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管理情况的评价意见 。